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6)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提供承诺函,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4.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投标人须具备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贰级或以上资质,广东省以外单位须具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备案证明》。
6.本项目接受以分公司名义投标,投标人为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需提供上级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己由上级公司授权的,上级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以及业绩对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